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25號
KLDV,107,司促,3425,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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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伊靖
      黃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伊靖於民國(下同)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
    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黃燕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379,460元。約
    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伊靖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322,42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燕華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伊靖、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22422│燕華   │0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伊靖、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2422│燕華   │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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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