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麥仁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5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101年8月14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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