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郭廷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二)債務人自105年11月10日至105年11月29日共消費簽新臺
幣(下同)4,113元,但於107年1月2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5,527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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