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6年度,532號
KLDV,106,基簡,532,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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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532號
原   告 賴榮彬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被   告 吳坤碧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 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 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原係以被告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 旺公司)債權人之地位,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門牌號碼基隆市 ○○區○○路00號3樓之9房屋暨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05 年7月19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另請求塗銷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本件因而適用簡易程序。嗣原告於本 院審理中追加請求確認被告吳坤碧趙品清對於被告富旺公 司105年6月23日之2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並塗銷被告吳 坤碧、趙品清就系爭不動產於105年6月27日所為抵押權設定 登記,另陳報其對被告富旺公司之債權餘額即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3,299,300元,是本件訴訟已因原告前揭訴之追加而 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又無 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基隆簡易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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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