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子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 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 嗣經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 第188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 定。其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 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8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 7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 係於106年5月19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及徒刑(有期徒刑 8月、7月、6 月)、另案拘役,經累進處遇縮刑12日後,刑 期屆滿日為108年4月2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6月 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698850 號核准假釋 ,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698852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