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51號
KLDM,107,單聲沒,51,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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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欽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0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欽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071號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49號駁回 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哆啦A夢商標 圖樣商品1批(聲請書用語為1件),經鑑定證明均係仿冒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 訂及刪除,並自105 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 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 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 法第10條之3第2 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 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惟如於新 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 ,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而商標法第98條 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 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修正理由為「... 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 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 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 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 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 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 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 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 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



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於94年2月2日之立法理由「二 、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 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 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 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 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 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依修正後商標 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規定以觀,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 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 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 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 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犯罪時間:105年6月 30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 第207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6年5月17日,以106 年 度上職議字第149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5月 17日起至107年5月16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 該案卷證屬實。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證字第941號),經抽樣鑑定結果 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附卷 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19頁 正面至第34頁反面、第40至43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之依據,應以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為當,聲 請意旨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宣告沒 收,容有未洽,惟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之拘束,爰予



以更正。綜此,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現行)商標法第98條,(現行)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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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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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DORAEMON小叮│1 批│日本小學館集英│00000000、 │
│ │噹」商標圖樣之商品│ │社製作股份有限│00000000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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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