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傳坤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劉仲興
選任辯護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藍佩珊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歐高存
選任辯護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楊強蓉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杜云妟
張宇晴
劉智華
李雲
吳錫煌
楊建隆
鄭福來
楊世百
戴維廷
林治強
蕭榮適
徐崇高
黃紹剛
王崑驊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
6、421、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 年6月15日下午4 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爭點繁多,其閱卷寫作時間 相對增加,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複,認為有延後宣判之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 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