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陳彥佑
陳彥宇
陳彥如
林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陳寬雄
陳榮茂
陳豐明
陳政宏
陳至晴
巫佳珍
巫佳玲
巫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000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移轉房屋之總現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
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