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6號
CYDV,107,補,166,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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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陳彥佑
      陳彥宇
      陳彥如
      林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陳寬雄
      陳榮茂
      陳豐明
      陳政宏
      陳至晴
      巫佳珍
      巫佳玲
      巫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000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移轉房屋之總現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
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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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