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楊麗蘭
相 對 人 葉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並 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31,610元,亟待一併聲請強制執行,爰聲請裁定確 定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548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即相對人負擔100 分之53,聲請人負擔100 分之47,並於 民國107 年6 月25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至於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資料影印費14元、狀紙 費10元、補件狀紙費4 元及閱卷影印費用23元等費用,其中 資料影印費、狀紙費用均屬原告為主張權利自行支出之費用 ,均非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另閱卷影印費部分,未據聲請 人就所影印之資料提出於本院加以援用為攻擊防禦方法,此 經本院調取106 年度訴字第548 號卷宗查閱無誤。是該項影 印費尚非聲請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即非應令相對人負擔 ,則上述部分,爰不於本件列計,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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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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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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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 │20元 │106年5月17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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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18,919元 │106年6月22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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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20元 │106年7月4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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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 │150元 │106年7月14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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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元 │106年7月14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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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列印謄本 │100元 │106年7月14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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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 │3,200元 │106年8月24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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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 │150元 │106年11月17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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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 │2,400元 │106年11月17日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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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分割共有物初勘│5,000元 │107年4月23日 由聲請人預納。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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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1,559元 │由相對人負擔53%,餘由聲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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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件訴訟費用共計31,559元,應由相對人負擔53%,即16,726元【計算式:│
│ 31,559元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因前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
│ 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7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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