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許世貴
相 對 人 許賴富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許賴富子之財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許賴富子之監護人許世貴按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定之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就相對人繼承之遺產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許賴富子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許賴富子之父賴金 松於民國94年12月 4日逝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繼 承人有賴俊德、賴慶郎、賴長賓、葉賴秀蘭、夏賴月霞、賴 麗卿、施賴麗娥及相對人,相對人之應繼分為 1/8,前揭繼 承人協議分割前開遺產,因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需由監護 人即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13條、 第1101條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就相對人繼承之遺產,按10 7年6月12日陳報所定之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即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由賴慶郎、賴長賓、相對人繼承,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 登記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民法 第11 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220號裁定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而相對人繼承上開遺產之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 、嘉義市○○段000地號、884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等件 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許賴富子與 賴長賓、賴俊郎共同繼承其被繼承人賴金松之遺產,依聲請 人於107年6月12日陳報狀所示該遺產分配方式觀之,受監護 宣告之人取得之比例等同於其遺產應繼分數額,聲請人聲請 按該遺產分割協議之方式,就相對人繼承之遺產予以分割並 辦理繼承登記,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綜上所述,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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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繼承人 │繼承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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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嘉義市○○段000地號 │1/18 │賴長賓 │7/144 │
│ │ │ │ │許賴富子│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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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嘉義市○○段000地號 │1/3 │許賴富子│1/24 │
│ │ │ │ │賴長賓 │3/24 │
│ │ │ │ │賴俊郎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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