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宗勳
債 務 人 陳威達即陳清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麗玲即陳清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秋年即陳清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清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玖拾萬陸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並於繼承陳清瑞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逾此部
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