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耕澤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羿君
吳美文即吳水葱之承受訴訟人
吳德峰即吳水葱之承受訴訟人
吳青峰即吳水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
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