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1號
CYDV,106,訴,131,2018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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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耕澤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羿君 
      吳美文即吳水葱之承受訴訟人
      吳德峰即吳水葱之承受訴訟人
      吳青峰即吳水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
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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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