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美智
指定辯護人 戴雅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1286、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美智自民國107 年6 月1 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傅美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 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本案日後之審判 及執行等情,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諭知羈押在案。茲被告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 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本院並同意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 107 年6 月1 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6 月7 日嘉檢珍六107 執2350字第15984 號函及檢附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甲)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 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 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於消滅,故本件應予撤 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