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
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民前犯護照條例等罪,經法院判 刑確定後,復經法院定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454 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