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95號
CYDM,107,易,395,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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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成炎
被   告 黃吳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1
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成炎於民國106 年8 月20日19時30分 許,酒後牽車經過李雅雯、被告黃吳進母子位在嘉義縣○○ 鄉○○村0 鄰○○00號住處,因不滿屋前李雅雯飼養之犬隻 吠叫,竟基於毀損、侵入住宅、恐嚇及普通傷害等犯意,無 故進入李雅雯住處之屋簷下紅磚地上,被告黃吳進見有人無 故進入其住家,即走出家門請被告蔣成炎離開,被告蔣成炎 遂出拳毆打被告黃吳進頭部,致使被告黃吳進受有鼻鈍傷之 傷害,被告黃吳進則亦基於普通傷害犯意,徒手毆打被告蔣 成炎脖子後方,致被告蔣成炎受有左肩挫傷之傷害。被告蔣 成炎再至其機車置物箱內拿取1 把剪刀,被告黃吳進與李雅 雯因怕受到傷害,隨即進屋,被告蔣成炎將腳踏入李雅雯住 處內,被告黃吳進與李雅雯見狀要將門關閉,被告蔣成炎把 門推開,雖預見李雅雯手尚放在紗門上,若硬扯紗門,有致 李雅雯受傷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為阻止李雅雯關門硬 扯紗門,致李雅雯手被紗門擠壓,受有右手肘挫傷、右前臂 挫傷、右腕部挫傷及右手部挫傷等傷害。被告蔣成炎再以手 持之剪刀剪破紗門多處,致令該紗門不堪用。隨以「你會夭 壽」、「幹你娘」等語辱罵被告黃吳進,再以:「好啦,啊 後來欲擱輸贏嘸?」、「你明天住在溪北就對啦,讓恁爸遇 到啦,恁想欲按那?」、「明天我在北溪遇到你啦,我若看 1遍就要殺1遍。」等語恐嚇被告黃吳進、李雅雯,令被告黃 吳進、李雅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涉犯恐嚇罪嫌部 分,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被告蔣成炎所為,涉犯刑法 第354 條、第306 條第1 項及第277 條第1 項、第309 條之 罪嫌;被告黃吳進所為,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蔣成炎黃吳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 告蔣成炎所為,涉犯刑法第354 條、第306 條第1 項、第27



7 條第1 項、第309 條之罪;被告黃吳進所為,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罪,依法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吳進、 李雅雯、蔣成炎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2 紙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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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