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839號
CYDM,107,嘉簡,839,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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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炎
被   告 曾盈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文炎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盈誠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之文書後復持 以行使,登載不實之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製作佳錡公司之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雖非被告曾盈誠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惟依刑法第31條第 1 項之規定,其與具有身分之被告曾文炎共同實行犯罪,仍 以正犯論。被告曾文炎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扣繳憑單 進而行使,為間接正犯。爰審酌:(一)被告曾文炎前有違 反稅捐稽徵法、竊盜等案件之前案記錄素行;被告曾盈誠則 無任何犯罪之素行,此有渠等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二)渠等2 人為圖承攬工程,以製作告訴人在 佳錡公司任職之不實所得扣繳憑單並予以申報方式,而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動機、手段。(三)對告訴人,及稅務 機關就稅務行政管理之正確性危害程度。(四)行為分擔之 程度。(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05號
被 告 曾文炎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吳佳融律師
王漢律師
被 告 曾盈誠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11樓1
居嘉義縣○○鄉○○村00鄰○○00○
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文炎係址設嘉義市○區○○○街00號「佳錡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佳錡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製作該工程行員工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曾盈誠係址設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鉅 鋒鋼鐵有限公司」(下稱鉅鋒公司)負責人。緣曾文炎前以 佳錡公司名義,承攬「南化遊客中心周邊服務設施及景觀營 造工程」(下稱甲工程)後,將甲工程之鋼構工程部分轉包 予鉅鋒公司,詎曾文炎曾盈誠均明知鉅鋒公司具有勞工安 全衛生證照之前員工黃鈴容,並未在佳錡公司任職或執行任



何業務,亦未支領任何佳錡公司薪資收入,竟為使佳錡公司 符合具有勞工安全衛生證照員工之承攬契約規定,共同基於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曾盈誠黃鈴容之 身分資料提供予不知情之佳錡公司會計黃湘琳,再由曾文炎 指示黃湘琳於民國106年初某日,在佳錡公司內,製作黃鈴 容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所得扣繳憑單),不 實登載黃鈴容自105年9月起至105年11月止,支領佳錡公司 新臺幣(下同)5萬6,008元之薪資所得,並寄送予黃玲容及 持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下稱嘉義市國稅局)申 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鈴容及稅務機關對於稅務行政管 理之正確性。嗣經黃鈴容收受佳錡公司寄送之上開所得扣繳 憑單後,寄發否認任職之存證信函予佳錡公司,佳錡公司始 向嘉義市國稅局申請註銷上開申報之黃鈴容薪資。二、案經黃鈴容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曾文炎於偵查中之│1、坦承有上揭行使業務上 │
│ │自白 │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嫌。 │
│ │ │2、被告曾文炎明知告訴人 │
│ │ │ 黃鈴容未在佳錡公司任 │
│ │ │ 職或執行任何業務,亦 │
│ │ │ 未支領佳錡公司薪資收 │
│ │ │ 入之事實。 │
│ │ │3、被告2人約定由被告曾盈│
│ │ │ 誠將告訴人身分資料提 │
│ │ │ 供予佳錡公司,供佳錡 │
│ │ │ 公司申報為員工之事實 │
│ │ │ 。 │
├──┼──────────┼────────────┤
│ 2 │被告曾盈誠於偵查中之│1、坦承有上揭行使業務上 │
│ │自白 │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
│ │ │2、被告曾盈誠明知告訴人 │
│ │ │ 未在佳錡公司任職或執 │
│ │ │ 行任何業務,亦未支領 │
│ │ │ 佳錡公司薪資收入之事 │
│ │ │ 實。 │
│ │ │3、被告2人約定由被告曾盈│




│ │ │ 誠將告訴人身分資料提 │
│ │ │ 供予佳錡公司,供佳錡 │
│ │ │ 公司申報為員工之事實 │
│ │ │ 。 │
├──┼──────────┼────────────┤
│ 3 │告訴人黃鈴容於偵查中│全部犯罪事實。 │
│ │之指訴 │ │
├──┼──────────┼────────────┤
│ 4 │證人即佳錡公司登記負│被告曾文炎係佳錡公司實際│
│ │責人曾愛斐於偵查中之│負責人之事實。 │
│ │證述 │ │
├──┼──────────┼────────────┤
│ 5 │證人黃湘琳於偵查中之│1、被告2人約定由被告曾盈│
│ │證述 │ 誠將告訴人身分資料提 │
│ │ │ 供予佳錡公司,供佳錡 │
│ │ │ 公司申報為員工之事實 │
│ │ │ 。 │
│ │ │2、告訴人未在佳錡公司任 │
│ │ │ 職或執行任何業務,亦 │
│ │ │ 未支領佳錡公司薪資收 │
│ │ │ 入之事實。 │
├──┼──────────┼────────────┤
│ 6 │告訴人所寄發存證信函│1、該所得扣繳憑單登載告 │
│ │、上開告訴人所得扣繳│ 訴人自105年9月起至105│
│ │憑單、嘉義市國稅局函│ 年11月止,支領佳錡公 │
│ │各1份 │ 司5萬6,008元薪資所得 │
│ │ │ 之事實。 │
│ │ │2、佳錡公司於106年5月9日│
│ │ │ 向嘉義市國稅局申請註 │
│ │ │ 銷上開申報之告訴人薪 │
│ │ │ 資之事實。 │
├──┼──────────┼────────────┤
│ 7 │承攬合約書、工程合約│佳錡公司承攬甲工程後,復│
│ │書各1份 │將甲工程之鋼構工程部分轉│
│ │ │包予鉅鋒公司之事實。 │
├──┼──────────┼────────────┤
│ 8 │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1、告訴人原為鉅鋒公司之 │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員工,於105年2月29日 │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離職之事實。 │
│ │結業證書、期滿證明、│2、告訴人具有勞工安全衛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 生證照之事實。 │
│ │保資料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曾盈誠雖非商業負責人及從事業 務之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其與有身分之被告曾 文炎共同實施上開偽造文書犯罪,仍以共犯論。其等所犯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逕 論以行使之罪。被告曾文炎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扣繳 憑單進而行使,為間接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 俐 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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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