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11號
NTDA,107,交,11,2018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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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得鐵材行(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蔡育儒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
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 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二、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1號判決於107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後, 上訴人於107年5月21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 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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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