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3號
NTDV,107,訴,253,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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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吳詠馨
被   告 羅幸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所明 定,並為起訴之必要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起訴之程式顯然不備,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1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26 號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7 日補正: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㈢依前項聲明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至第77 條之14規定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7 日寄存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所附繳費紀錄查詢、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查,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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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