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40號
NTDV,107,家救,40,2018062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簡靖澐
相 對 人 張議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靖澐與相對人張議濃間請求離婚等 事件(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17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而獲准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影本1件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 07年度司家調字第170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 果,聲請人訴請離婚等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 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