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劉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姿婷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高姿婷(註台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