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許柏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12月08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403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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