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49號
NTDV,107,司促,3249,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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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榮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皆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月好
一、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參仟零壹拾伍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
  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佰玖拾捌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
  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張月好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貳拾參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佰伍拾
  伍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肆萬陸仟伍佰
  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㈣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六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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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