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榮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皆得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月好
一、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參仟零壹拾伍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
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佰玖拾捌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
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張月好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貳拾參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佰伍拾
伍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肆萬陸仟伍佰
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㈣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六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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