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耀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素
一、債務人陳耀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玖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耀義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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