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昌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
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參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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