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64號
NTDV,107,司促,2964,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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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一)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二)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
  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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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