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18號
NTDV,107,司促,2618,2018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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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世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智即李憶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憶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玖拾捌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
  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憶
  華係於105年9月4日死亡,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鄭文智
  為其繼承人,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應僅以繼承被繼承
  人李憶華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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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