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3號
NTDV,106,重訴,73,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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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何慶元
      何政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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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