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葛原茂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新助 葛清美 葛麗華 葛麗姝 陳憲仁 陳憲彰 陳憲凱 蔡爾振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被 告 葛新吉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蔡嘉容律師被 告 林清華 廖義瀋 廖義烽 廖義田 廖敏 廖霞 廖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為被告廖本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8 條分 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本元已於本件宣判日即民國107 年3 月1 日死亡,其長子廖義永及配偶廖紀芳均已亡故,繼承人為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 緩,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南投縣集集鎮戶政事務所10 7 年6 月1 日集戶字第1070000909號函及函附被告廖本元、 廖義永、廖紀芳之除戶謄本、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 敏、廖霞、廖緩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 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足認廖本元之全體繼承人即為廖義瀋 、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由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聲明 承受被告廖本元之訴訟,惟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 、廖霞、廖緩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 權裁定命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為被 告廖本元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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