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6號
NTDV,106,訴,76,2018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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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葛原茂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新助
      葛清美
      葛麗華
      葛麗姝
      陳憲仁
      陳憲彰
      陳憲凱
      蔡爾振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葛新吉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林清華
      廖義瀋
      廖義烽
      廖義田
      廖敏
      廖霞
      廖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為被告廖本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8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本元已於本件宣判日即民國107 年3 月1 日死亡,其長子廖義永及配偶廖紀芳均已亡故,繼承人為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 緩,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南投縣集集鎮戶政事務所10



7 年6 月1 日集戶字第1070000909號函及函附被告廖本元廖義永、廖紀芳之除戶謄本、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 敏、廖霞廖緩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 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足認廖本元之全體繼承人即為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由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聲明 承受被告廖本元之訴訟,惟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 權裁定命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為被 告廖本元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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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