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莉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廖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3 年5 月、2 年1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 7 年6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 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3 年5 月、2 年1 月,並入監 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6 月15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 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50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經 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