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90號
NTDM,107,聲,29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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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孝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訴(107 年度執聲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孝文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魏孝文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 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107 年1 月15日已執行完畢,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 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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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