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35號
NTDM,107,單禁沒,35,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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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倉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33號,偵查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零點肆參陸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357 號被告劉倉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693公克、0.1674公克,總驗餘淨重 為0.436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參照。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由本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 5 月3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 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61100201號鑑 驗書等件存卷足參,是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驗 餘淨重為0.4367公克)自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用 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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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