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33號
原 告 胡黛玲
劉葦凡
被 告 吳明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於107年5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 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