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63號
原 告 蔡○誼
法定代理人 蔡○慶
顏○珠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蔡○帆
兼
法定代理人 楊○蓁
被 告 賴○均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文
賴○雄
被 告 蔡○靜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璇
蔡○宏
被 告 王○萱
法定代理人 臺東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李嘉燕
黃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及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