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7年度,63號
TTEV,107,東小,63,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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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63號
原   告 蔡○誼 
法定代理人 蔡○慶 
      顏○珠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蔡○帆 

法定代理人 楊○蓁 
被   告 賴○均 

法定代理人 劉○文 
      賴○雄 
被   告 蔡○靜 

法定代理人 張○璇 
      蔡○宏 
被   告 王○萱 
法定代理人 臺東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李嘉燕 
      黃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及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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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