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12號
原 告 吳汶憲
訴訟代理人 朱漢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升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