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黃沈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梅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萬2,100元(即原告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