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補字,107年度,10號
TNEV,107,南勞簡補,10,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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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張允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
災害醫療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6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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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