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張允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
災害醫療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6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