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劉國有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賴清德(院長)
訴訟代理人 吳巧梅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 表 人 曾國基(署長)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賴建信(署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濟部水利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案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為臺北市○○○路0段00號之建築 物,部分基地坐落於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1小段296-2地號。 但前揭土地經濟部水利署自稱係作該署宿舍使用,並經被告 93年間核定騰空標售,而該署於98年間移交上開土地予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權責接管。然經原告陳明,系爭296-2地號於 102年間經鑑界確認坐落於眷舍圍牆外,而訴請被告將上開 土地排除於所核定騰空標售之範圍外,以保權益。本院認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系爭土地目前之權責管理機關,而經濟部 水利署曾為是否為眷舍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輔助被告釐清 爭議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