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44號
TPBA,107,訴,144,2018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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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醫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代 表 人 陳湘青(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4日107年度訴字第144號裁定
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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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