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 告 王日春
原 告 卓慶全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李育錚 律師
被 告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詠心(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詹淑貞
李佩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會計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6月14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
7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期日(被告請攜同原告製作之工
作底稿原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