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7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三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5
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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