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43號
TPEV,107,北補,943,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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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孫松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北市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2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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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