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孫松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北市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2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