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106號
TPEV,107,北補,1106,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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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法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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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法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