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068號
TPEV,107,北補,1068,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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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82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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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