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82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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