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南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書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