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057號
TPEV,107,北補,1057,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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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賴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彩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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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