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賴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彩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