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陳維雄
黃俊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合迪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4,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就給付工
資部分216,993元(即115,000元+101,993元)原告暫免徵收裁
判費1,160元(即2,320元/2),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0
元(計算式:2,430元-1,160元=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