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032號
TPEV,107,北補,1032,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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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原   告 伯特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極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2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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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特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