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2號
TPEV,107,北簡,92,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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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志成即霖森園藝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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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