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8621號
TPEV,107,北簡,8621,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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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昆罐郭倚翠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郭陳續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以郭昆罐郭倚翠為被告,聲明請求上開被告就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000 巷00○0 號4 樓,下稱系爭房屋)所為之分 割協議及被告郭倚翠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 予撤銷,及登記日期民國105 年11月3 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惟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因公 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繼承人陳再 生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將 其等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然原告於起訴 狀內表明被繼承人郭陳續之遺產尚有若干仍不明,請本院函 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等語,顯見本件起訴要件確有 欠缺,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1 款前段及第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如依 上開資料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 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 、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 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 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 訟。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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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