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01號
原 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家壹零壹國際健康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秀傳壹零壹皇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
8 萬3982元,應繳裁判費6 萬42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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